第一章 — 一般条款
第1条(目的)
本服务条款(以下简称"条款")旨在明确访问或使用想象网络(以下简称"公司")服务网站(https://vpc.kr, https://console.vpc.kr)或使用本条款所定义的服务的客户(以下简称"客户")的权利、义务及相关事项。
第2条(术语定义)
- "服务"是指提供服务器、存储、数据库、网络等基础设施服务及IT解决方案的云计算服务,客户可通过任何终端自由访问和使用。
- "客户"是指通过公司服务网站,按照本条款与公司签订使用协议,并使用公司所提供服务的个人、法人或公共机构。
- "账号(ID)"是指客户确定且经公司批准的字母数字组合或电子邮件地址,用于识别客户身份及使用服务。
- "密码"是指客户设定的,与账号对应的用于确认身份及账户保护的字符或数字组合。
- "积分"是指公司为促销等目的,在特定条件下可应用于特定商品的费用制度。
- "客户信息"是指客户存储在公司服务中的信息,包括个人信息及信用信息(如适用)。
- "工作日"是指韩国境内商业银行实际营业的日期。
第3条(条款的公示与修改)
- ① 条款在公司服务网站上公布。客户访问或使用服务网站及签订服务合同时,本条款均适用。
- ② 公司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范围内修改本条款。
- ③ 条款修改将在生效日至少7天前通知客户。若修改对客户权利义务有不利影响,将至少提前30天通知。
- ④ 如客户在通知后30天内未明确表示拒绝,则视为同意修改后的条款。
- ⑤ 如客户不同意修改后的条款,双方均可终止服务合同。公司将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终止原因、日期及退款金额。
第4条(条款未规定事项)
- ① 本条款未规定的事项,依据适用法律、法规、商业惯例及各服务运营政策处理。
- ② 公司可为各单项服务制定个别条款。如个别条款与本条款冲突,优先适用个别条款。
- ③ 个别条款无规定时,适用本条款。
第二章 — 服务使用
第5条(服务使用申请)
- ① 申请人同意本条款并申请使用服务,公司批准后,服务使用合同("服务合同")成立。
- ② 申请时须提供真实姓名和准确信息。使用虚假信息者不得主张本条款项下的权利,公司可终止服务合同。
- ③ 申请时提供的个人信息依据适用法律及公司隐私政策受到保护。
- ④ 未成年人(依民法)不得使用本服务,即使有法定监护人同意亦然。使用服务即确认非未成年人。
第6条(服务合同的成立)
- ① 申请人如实、准确填写信息后,公司原则上批准申请。
- ② 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可拒绝、推迟批准或终止服务合同:(1)使用假名或他人身份;(2)提供虚假信息;(3)意图用于非法目的;(4)其他不适合批准的情况;(5)申请人有未付款项;(6)有欠费或不当使用记录;(7)其他等同情形。
- ③ 公司拒绝或推迟批准时,将通知申请人。
第7条(对客户的通知)
- ① 除另有规定外,公司通过客户注册的电子邮件地址进行通知。
- ② 对全体客户通知时,公司可在服务网站公告7天以上代替个别通知,但涉及客户权益不利变更时不适用。
- ③ 客户有义务保持联系方式(邮件、手机、电话等)最新状态。因联系方式未更新造成的损失,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8条(单项服务的类型与变更)
- ① 公司在服务网站公布各单项服务的种类、详情及价格。客户应充分了解后再申请。
- ② 公司可通过网站公告或按第7条通知,增加或变更单项服务的形式或价格。对客户不利的变更,客户保留第3条第5款规定的权利。
- ③ 服务终止时,公司将提前60天通知。
第9条(服务提供)
- ① 原则上,公司每天24小时、每周7天提供服务。因设备检查、故障或不可抗力,可能暂时限制全部或部分服务。
- ② 公司可进行定期维护,维护时间表在服务网站公布。
第10条(客户账号管理)
- ① 客户负责管理账号和密码,防止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
- ② 如发现账号或密码被盗用,客户须立即通知公司并遵从公司指引。
- ③ 如存在个人信息泄露风险或账号易被误认为与公司相关,公司可限制该账号使用。
- ④ 违反本条义务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客户承担。
- ⑤ 公司可依政策限制每位客户持有的账号数量。
第11条(客户个人信息变更)
- ① 客户可随时在服务网站查阅和修改个人信息,但公司名称、实名、营业执照号等必要管理信息不得擅自修改。
- ② 申请后信息有变更时,客户须在网站更新并通知公司。
- ③ 因提供信息不准确或未通知变更造成的损失,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12条(转让与相关客户信息变更)
- ① 任何客户不得擅自将服务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转移、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 ② 因继承、合并或分立,导致第三方("受让方")承继客户在服务合同项下的法律地位时,客户与受让方须立即附上相关证明文件,按公司规定程序通知公司。
- ③ 受让方须在承继前履行条款及服务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如发生相关问题,客户与受让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13条(公司对服务使用的暂停或终止)
- ① 出现以下情形时,公司可不事先通知即暂停客户服务:(1)未按期缴费;(2)发送大量信息或垃圾邮件;(3)客户服务器程序损害其他客户系统;(4)异常大量流量影响网络;(5)未及时安装安全更新;(6)违背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7)违法或违反公共秩序;(8)损害他人名誉;(9)服务器感染病毒或疑似被入侵;(10)第三方提出权利侵犯主张;(11)政府机关依法要求暂停;(12)规避服务条件(如为获取免费或优惠服务创建多个账号);(13)利用免费积分或服务器进行虚拟货币挖矿;(14)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或条款。
- ② 暂停服务时,公司将通知客户暂停原因、期限及申诉方式。一旦暂停原因消除,将立即恢复客户服务权利。
- ③ 暂停原因持续存在时,公司可按第7条规定通知后终止服务合同。
- ④ 公司可对暂停期间产生的费用进行收取。
第14条(服务中断)
- ① 以下情形时,公司可中断服务:(1)设备维修等不可避免的原因;(2)国家紧急状态、设备故障或流量激增存在中断风险;(3)因不可抗力无法提供稳定服务;(4)电信服务提供商中断通信服务。
- ② 属于第(1)种情形时,至少提前1天通知;属于第(2)至(4)种情形时,可不事先通知直接中断服务。
第15条(客户发起的服务暂停或终止)
- ① 客户须通过服务网站上公示的流程向公司提出申请。如有未缴费用,须付清后方可办理终止。
- ② 临时暂停的可用期限、暂停期间费用等详情以服务网站公示为准。
- ③ 服务器暂停每次不超过90天,12个月内累计不超过180天。超出限制未经公司明确同意,公司可通知后回收服务器。客户数据备份30天后删除,客户可在此期间申请恢复。
- ④ 客户须在终止服务合同前自行备份数据。服务合同终止后,公司将删除所有服务器和资源,且无法恢复。
第16条(公司单方面终止服务合同)
- ① 出现以下情形时,公司可自主裁量终止服务合同:(1)客户未在规定期限内处理欠费;(2)申请信息经查实为虚假;(3)客户故意干扰公司服务运营造成损失;(4)违反第26条客户义务且未在合理期限内整改;(5)第13条暂停原因未在合理期限内消除;(6)政府机关依法要求终止服务。
- ② 对于第(1)、(2)、(4)、(5)种情形,公司可先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整改无效后方终止。
第17条(对垃圾邮件发送者的限制)
- ① 客户有以下情形时,公司可限制服务或终止合同:(1)韩国广播通信委员会或韩国互联网振兴院发现客户发送垃圾邮件并要求停止;(2)发送大量垃圾邮件导致或可能导致系统故障;(3)收件人已要求停止后仍继续发送。
- ② 在收件人明确拒绝后仍发送商业广告信息的,客户须承担相应民事及刑事法律责任。
第三章 — 服务费用与管理
第18条(服务费用)
- ① 公司在服务网站公布服务费用及变更情况。
- ② 服务分为合同制服务和按小时计费服务两大类。
- ③ 除特殊原因外,服务合同期内费用变更不溯及既往。
- ④ 公司可向客户发放可用于服务的"积分",详情在服务网站公布。
第19条(服务费用计算与结算)
- ① 服务费用按月计算,从每月1日至最后一日。
- ② 月中开始使用服务时,从开始日至该月最后一日按天数比例计费。
第20条(终止手续费)
- ① 因第13条第3款、第15条、第16条或其他客户原因终止服务合同时,客户须缴纳终止手续费:
- 1. 在约定合同期内提前终止:
手续费 = [无合同月费] × [使用期间] × [(合同期折扣率) - (使用期折扣率)]
- 2. 缩短合同期:
手续费 = [无合同月费] × [使用期间] × [(原合同期折扣率) - (新合同期折扣率)]
- ② 以下情形无需缴纳终止手续费:(1)因公司原因每月累计服务中断超过72小时;(2)因公司原因每月发生5次以上持续1小时以上的服务中断。
第21条(费用缴纳与账单)
- ① 公司在使用月的下月开具账单,客户须在到期日前缴清。
- ② 缴费方式:(1)韩国国内企业客户:信用卡、银行转账或虚拟账户;(2)其他客户:信用卡。
- ③ 账单至少在缴款截止日前5天发送。
- ④ 逾期未缴者,将加收每月未缴金额2%的滞纳金并重新开单通知。
- ⑤ 如次月底仍未缴费,公司可按公示程序终止服务。
第22条(费用缴纳责任)
客户有义务缴纳服务费用。若指定了缴费责任人,客户与缴费责任人对服务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客户须提供缴费责任人的责任确认书。
第23条(账单异议)
- ① 客户如对收到的账单有异议,可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公司正式提出。
- ② 公司收到正式异议后,将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并通知客户结果。如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答复,将说明延迟原因。
第24条(退款)
- ① 如有多付情形,多付金额可在下月账单中抵扣。
- ② 客户可在抵扣前申请退还多付金额。
- ③ 已购买的服务可退款至账户余额。通过境外支付方式(境外信用卡、支付宝等)支付的款项无法退回原支付渠道。
第四章 — 双方义务
第25条(公司义务)
- ① 公司将尽力以稳定、持续的方式提供客户所申请的服务。
- ② 服务发生故障时,公司将尽快修复并全力保持服务稳定运营。
- ③ 公司将公正及时地按规定程序处理客户的意见和投诉。
- ④ 公司依据隐私政策收集并保存客户个人信息,未经客户同意不向第三方提供,但法律要求的情形除外。
- ⑤ 公司不会为本条款规定目的以外的用途访问或处理客户信息,但故障处理或数据保护等情形除外。
- ⑥ 需对客户信息进行数据处理(删除、修改等)时,公司将征得客户同意。若客户不同意且情况影响服务运营或其他客户,公司可按第13条第2款规定暂停服务。
第26条(客户义务)
- ① 客户须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服务费用。
- ② 客户不得干扰公司服务运营或其他客户正常使用服务。
- ③ 客户不得利用服务传播淫秽、违法、有害或赌博信息,亦不得从事违法活动。客户对其通过服务运营的内容和信息承担全部责任。
- ④ 通过服务处理第三方个人信息时,客户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妥善保护。公司不对由此产生的数据泄露等后果承担责任。
- ⑤ 客户须定期对服务器进行安全更新。除另有安全服务合同外,公司不对安全事件承担责任。
- ⑥ 客户对其服务器相关的版权问题负责,须持有或取得所使用软件的合法许可。
- ⑦ 客户通过服务传播非法软件或垃圾邮件造成他人损害的,公司不承担责任,客户须赔偿并使公司免受损害。
- ⑧ 客户不得发布或传输包含病毒或其他破坏性代码的数据。
- ⑨ 客户须充分了解并严格遵守适用法律法规、本条款及公司各项指南。
- ⑩ 客户有义务备份和保存其数据,因数据管理疏忽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使用公司备份服务者除外)。
- ⑪ 未经公司同意,客户不得将服务转售或转租给第三方。
第五章 — 损害赔偿
第27条(公司损害赔偿)
- ① 因公司原因导致月可用率低于99.95%时,赔偿标准如下:
| 月可用率 | 赔偿金额(月费比例) |
| 99.0% ≤ x < 99.95% | 10% |
| 95.0% ≤ x < 99.0% | 25% |
| 低于95.0% | 50% |
- ② 因公司原因导致文件存储、CDN或NAS服务发生不可恢复损害时:
| 月可用率 | 赔偿金额(月费比例) |
| 99.0% ≤ x < 99.9% | 10% |
| 低于99.0% | 25% |
- ③ 客户提出赔偿申请时,须提交注明申请原因、金额及损害依据的申请文件。公司可从赔偿金额中扣除月费。
- ④ 本条款仅适用于付费服务客户,公司对免费服务客户发生的损害不承担责任。
第28条(客户损害赔偿)
- ① 因以下情形发生纠纷时,客户同意赔偿并使公司、其关联公司及各自的高管、代理商、合作伙伴和许可权人免受损害:(1)客户违反本条款、适用法律或法规;(2)公司为调查或处理疑似违规行为而采取的行动。
- ② 客户赔偿包括公司因上述索赔产生的法律费用、开支及损害赔偿。
- ③ 公司对客户索赔时,准用第27条规定的程序。
第29条(责任限制)
- ① 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以下情形即使可预见,公司亦不承担任何损失或损害责任:(1)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战争、政府政策等);(2)客户的故意、不作为或过失;(3)第三方电信服务提供商中断服务;(4)事先公告后因不可避免原因中断服务(故意或重大过失除外);(5)按第9条进行事先公告的定期维护;(6)客户使用超出服务合同范围;(7)因客户信息不准确或违法导致第三方损害;(8)因客户安全管理疏忽导致侵入;(9)国家紧急状态或全国性网络故障;(10)为防止事故扩散而中断服务;(11)因非法入侵导致服务中断;(12)客户自行安装的设备、软件或系统发生故障;(13)使用免费服务。
- ② 公司的最大累计赔偿金额为以下两项中较大者:(A)诉讼原因发生前6个月内客户向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总额;(B)1,000美元。
第30条(准据法与管辖)
- ① 本条款适用大韩民国法律,不受法律冲突原则或客户所在地影响。
- ② 客户与公司不可撤销地同意首尔中央地方法院的专属管辖权,并放弃对该管辖法院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31条(免责条款)
- ① 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服务按"现状"和"可用状态"提供。公司不对服务的质量、耐用性、性能、准确性、可靠性、商业性、特定用途适用性、不侵权、不中断、无错误、安全性等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
- ② 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公司不对服务所提供信息的有效性、准确性、可靠性、质量、稳定性、完整性或时效性作任何声明或保证。
第32条(可分割性)
如任何条款被有管辖权的法院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其余条款的效力不受影响,仍完全有效。
第33条(权利不放弃)
公司未就客户违反条款行使权利或采取行动,不构成对后续类似行为相关权利的放弃。
第34条(贸易法规合规)
作为购买和使用服务的条件,客户同意遵守所有适用的数据保护、进出口管制、制裁、反抵制及贸易管制法律法规,包括欧盟两用品出口管制、美国出口管理条例、《国际武器交通条例》及国际经济制裁计划等。客户对其使用服务方式相关的合规承担全部责任,且确认其未被联合国安理会、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美国政府或同等机构的制裁名单列入。
第35条(语言)
本条款以韩文为正式版本,具有最终法律效力。公司可提供英文及其他语言译本以方便用户理解,但上述译本仅供参考。如各语言版本之间存在任何不一致或歧义,一律以韩文版本为准。
附则
本条款自2018年7月3日起适用。
附加条款 — 欧盟客户
本附加条款仅适用于位于或居住在欧盟领土及属地,或访问欧盟地区服务的客户。如与主要条款冲突,以本附加条款为准(仅限欧盟客户)。
第3条第3款修订为:公司须在修改生效日至少30天前按第7条第1款通知客户,通知内容须包含第4款和第5款所述客户的拒绝权利及相关后果。
附加条款 — 美国客户
本附加条款仅适用于位于或居住在美国领土及属地,或访问美国地区服务的客户。如与主要条款冲突,以本附加条款为准(仅限美国客户)。
1. DMCA 版权声明
公司依据《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处理版权侵权通知。如您认为服务中的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请向公司指定代理人发送书面通知,内容须包含:(1) 版权所有人或授权代表的签名;(2) 被侵权作品的说明;(3) 涉嫌侵权内容的位置;(4) 您的联系方式;(5) 您善意认定该使用未经授权的声明;(6) 通知内容真实且您有权代为行事的声明。
2. 加利福尼亚州消费者隐私权(CCPA)
加利福尼亚州居民在适用法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 知情权——了解我们收集、使用、披露或出售的个人信息类别及目的;(2) 删除权——要求删除我们收集的个人信息(法律允许的例外情形除外);(3) 退出权——选择退出个人信息出售(公司不出售客户个人信息);(4) 不受歧视权——行使上述权利后不受歧视性对待。如需行使上述权利,请通过本条款末尾所示联系方式与我们联系。
3. 仲裁协议与集体诉讼放弃
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因本条款或服务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同意通过具有约束力的个人仲裁解决,而非通过法庭诉讼或集体诉讼。仲裁依据美国仲裁协会(AAA)消费者仲裁规则进行。双方均放弃以集体或代表诉讼形式解决争议的权利。如本仲裁协议对某类争议不可执行,该类争议应提交至美国法院管辖。
4. 出口管制合规
客户承诺遵守所有适用的美国出口管制法律法规,包括《出口管理条例》(EAR)及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制裁规定。客户确认不位于美国禁运国家或地区,且未被列入任何美国政府拒绝令名单或制裁名单。
附加条款 — 海外客户
本附加条款仅适用于位于或居住在韩国以外地区,或访问韩国以外地区服务的客户。如与主要条款冲突,以本附加条款为准(仅限海外客户)。
1. 数据跨境传输
客户理解并同意,其个人信息及客户数据可能被传输至大韩民国境内进行存储和处理。大韩民国的数据保护标准可能与客户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标准有所不同。使用服务即视为客户同意此类数据传输。
2. 当地法律合规
客户有责任确保其对服务的使用符合客户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数据保护法、网络安全法及内容监管规定。因违反当地法律法规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
3. 计费货币与支付
所有服务费用以美元(USD)计价和结算。国际支付可能产生货币兑换费用或银行手续费,该费用由客户自行承担,公司不对因汇率波动造成的差价承担责任。
4. 服务可用性
部分服务功能或内容可能因客户所在地区的法律限制而无法使用。公司不保证所有服务功能在所有国家或地区均可访问。客户因所在地区限制而无法使用特定功能,不构成服务违约。
5. 客户支持语言
公司主要以韩文和英文提供客户支持服务。公司将尽力为其他语言需求的客户提供协助,但不保证能够以所有语言提供同等水平的支持服务。
生效日期:2018年7月3日